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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2024年度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时间:2025-04-29 15:19:24 点击次数:10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参加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猪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要求其按及时办理拖拉机操作证件,并对其处以罚款220元。

  未按照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第二十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8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在当事人补办了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后,执法机关将的联合收割机及时退还。

  未按照填写和保存维修记录,违反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二十条“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按 照保存维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参照《宿迁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6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2024年10月23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宁乡市煤炭砖村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某正操作的轮式拖拉机(号牌为湘010)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一年有余。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已于10月10日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农(农机)责改〔2024〕1号),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进行补检,当事人在时间内未进行补检,并仍进行操作作业。

  2023年3月,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接到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举报,当事人刘某某疑似使用5本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办理投保业务。市总队查询农机牌证系统后确认5本行驶证均系伪造。市总队对刘某某立案调查,发现其仅为保险业务代办人员,无表明其伪造了拖拉机行驶证,予以撤案处理,但其代办的5本伪造行驶证成为主要违法线索。市总队遂向本市承保拖拉机保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发送协查函,调取了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拖拉机投保数据(行政处罚追溯期为2年),又发现了28个涉嫌使用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骗保的线个涉嫌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线索。因伪造、买家机关证件属于刑事犯为,市总队于2023年4月将上述线索移送市提请协助调查。

  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猪草机、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5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中,当事人已恢复拖拉机机身顶盖、灯光照明设施。

  2024年5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奉贤区西纬西检查时发现,陆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号牌为沪011)行驶证副页样式与《中华人民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NY/T347-2018)的要求不符。经核实,当事人之前无换领行驶证副页的相关记录,所持行驶证副页涉嫌伪造。当事人供述,原行驶证副页破损无法使用,因图方便找人制作了一张假副页。

  七、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向某某擅自使用未按照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案?。

  2024年5月,市总队将以上案件线索通报给市检察院,该院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同月,市总队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构建了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伪造牌证数据比对模型,调取了保险公司2019年5月至2024年5月拖拉机投保数据共5253条(刑事犯罪追溯期为5年),比对后现316台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涉嫌伪造,其中80%是通过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投保。市总队将以上违法线索和提交市检察院。由于涉嫌伪造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涉案人数较多,市检察院统筹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序号6,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及时进行补检,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

  316个违法线索由市检察院分配至8个区检察院。区检察院牵头区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进行查处。其中,8个违法线索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处理,以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为案由共立案8起,因超过追溯期限撤案6起,办理完结2起。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参照《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第4项,执法人员依法对使用伪造证书和牌照的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并分别处以罚款800元和750元;其余308个违法线索由区机关办理,伪造证书和牌照由门一并收缴。

  2024年8月28日,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罗田镇天生社区检查时发现,向某某正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作业。经查,该联合收割机未按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当事人持有的操作证件符合相关。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万州农(农机)责改〔2024〕5号),责令其在15日内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9月18日,执法人员在罗田镇六合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操作该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遂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渝万州农(农机)责停〔2024〕1号),要求立即停止操作该联合收割机作业。10月9日,执法人员在万州区罗田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还在操作该联合收割机作业,遂现场对其下达了《决定书》(渝万州农 (农机)扣〔2024〕1号),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将该联合收割机予以。

  2024年11月11日,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春晓街道干岙村检查时发现,正在操作手扶拖拉机(号牌为浙023)作业的王某某,所持操作证件为G1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使用该操作证件仅可操作轮式拖拉机,并不包括手扶拖拉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公布:2024年度,该局已于10月24日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仑发(农机)责改〔2024〕49号),要求改正,但当事人拒不改正。

  2024年4月2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四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买某某正在操作轮式拖拉机(号牌为新285)作业。执法人员查询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并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的情况下操作拖拉机。

  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违反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农机新闻、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参照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农作子管理等11部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4号)中《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执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证书予以收缴,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处以罚款600元。

  2024年4月11日,临沂市沂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沂水县四十里堡镇王家庄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某某正在操作的轮式拖拉机(号牌为鲁13E)无机身顶盖,无灯光照明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沂农(农机)责改〔2024〕4001号),责令其于4月23日之前改正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为拖拉机加装机身顶盖,恢复灯光照明设施。4月26日,执法人员到沂水县四十里堡西李家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操作未恢复安全设施的该拖拉机,当事人表示由于农忙未及时改正。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款第一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第5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2024年4月12日,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城区某维修服务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维修了一台号牌为苏136的轮式拖拉机,但未按照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也无法提供近三年内的农业机械维修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于4月27日前限期改正未按照填写和保存维修记录的行为,并向其提供了1份农业机械维修记录的空白文本。6月26日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维修服务点于6月10日维修了一台号牌为苏133的轮式拖拉机,但是仍未按照填写和保存农业机械维修记录,未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公布:2024年度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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